实惠,你就不算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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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中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经济立法,还是学的美国70年代以前的老派思维,我们重视的是企业和企业之间有没有超限的挖坑下套,而不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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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番话,外行法盲听起来可能有些累,但米娜是稍微懂点行的,所以马上就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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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便于后世人理解的、略微有点近似的例子解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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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1x年的哔哔打车,你抢市场的时候那肯定是亏本补贴、恶意倾销,这没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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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按照新的反垄断法,这事儿不能马上治他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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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还不知道他靠恶意补贴战乾死其他竞争对手后,会不会坑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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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是不害消费者,只害对手,甚至杀对手对消费者是有利的,那么对于逃过反垄断制裁就有很多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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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杀完对手之后,真的开始猛涨管理费,打车比原先旧的线下出租车时代还贵了,大家怨声载道,这时候你才能说他确实当年卑鄙无耻,违反了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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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传统“反不正当竞争”的b2b思维,和后来的“反垄断”b2c思维的最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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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心弱势经营者有没有被坑,而另一个不管弱势经营者的死活,只管最终消费者有么有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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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也不是说“反垄断”管得就比“反不正当竞争”宽或者窄,只能说这两个思路各有交叉重叠、也各有额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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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现实当中,坑了对手却没坑消费者的情况,跟坑了消费者却没坑对手的情况,都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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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香积电、天鲲和苹果这个争端上,如果按照米娜熟悉的“中式只反不正当竞争、不反真.垄断”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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