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宅屋田地,还归翡翠城,藏书捐入南岸乃至星辰各有为学院。
(《论道有法》一书十卷,系吾离任前借自龙吻学院院长书斋,携至星辰,经年未还。若安格斯·热罗姆院长依旧在位,亦不必还。)
钱财各托于长子与长女分派,吾子秉节持重,吾女果决雷厉,既各成家立业,当捐弃前嫌,齐心协力,必能妥善。
家中管家仆役,留用则如故,不用则厚遣。
前院园丁七十有四,昔遇恶主,身落残疾,后院仆娘五十有五,年少遭拐,不知其乡,二人兢兢业业,侍家三十年余,吾家上下皆受其恩,当待之如亲,接济养老,不得稍怠。
我之一去,不论情状如何,子女、仆役、学生、同侪,乃至亲厚友人,受恩故旧,不必穷究追索,遑论报怨复仇,唯天年已至,命中当归而已。
我之丧葬,一不得劳师动众徒耗资费,二不得妄论其情扰乱视听,三不得收受公私上下唁金慰礼,四不得有违律法有碍城治。
我之遗体,不加棺椁,不立墓碑,不存龛盒,不停灵待吊,不置品陪葬,不留金覆目,烦请冥夜诸司长,遵星辰旧例,火化成灰,共发妻遗龛,撒落南岸之滨。
当年乘船赴任,牧海考验严酷,途中风浪不止,新婚夫妇大病连连;今我乘波归去,少女当还我此情,浪潮成歌,洋流为舢,送我与发妻漫漫归乡。
子女若念,考妣恒在海天之间。
至于我之魂灵,不求得见天国神使,不期与会发妻旧友,只望摆渡人公正尽责,虽无葬金相贿,但看在我平素待人尚算宽厚的份上,撑船平稳,速速到岸。
拙作三十一卷,托于学生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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