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的重锤,一记一记落下。
“被告人许天佑上述有组织的行为,在网络公共空间肆意辱骂、恐吓他人,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行为,已构成《龙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且属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综上,被告人许天佑一人犯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方指控的罪名,全部成立。”
李法官放下手中的一页纸,拿起了另一页。所有人都知道,接下来,就是量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不仅在于事实的认定,更在于对当前网络环境下,权利边界与法律底线的深刻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