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诘问威南王殿下,此次事件是否为黎朝授意指使,威南王是否要选择对齐国展开一场战争。
尽管威南王殿下对此竭力辩解,言及此次事件纯属“凶徒”个人行为,于整个黎朝毫无干系。
但齐国公使言辞犀利,语带威胁,一意要求我黎朝必须就此次事件给個交代,否则,齐国将会做出“断然举措”,以为不幸离世的珉王讨回公道。
威南王被逼无奈,只能应允,将“凶徒”家属亲眷全部交由齐国人处理,事件涉及的相关朝廷部门和官员即行革职拿办,并向受害的珉王殿下施以三万两白银的“赔偿”。
但齐国方面对此并不满意,数日后,该国公使提出了如下条款,要求我黎朝必须全部应允,方才善罢甘休。
第一条,查禁境内任何有关对大齐帝国憎恨和藐视的言论和出版物。
第二条,减少并解散国内“超出防御能力之外”的军队和武装组织,原则性保留一万人左右的兵力,并取缔查封反齐宣传的社团和组织。
第三条,革除政府和军队中被指进行反齐之宣传行径的官员,而此等官员的名单由齐国政府“善意”提供。
第四条,接受与齐国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允许齐国顾问有指导黎朝相关内政外交之权利。
第五条,在齐国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协助与指导下,采取抓捕和拘押行动,惩罚策划或执行珉王刺杀事件中的所有人员,并将其如数交付齐国处置,同时需向受害者赔付三十万两白银。
第六条,拆除红河两岸炮台,并允许齐国享有红河自由通航之权利。
第七条,割让沧江、禁江以北领土于谅国,割蓝江以南领土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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