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矿产的买家,要把款项付给谁?是付给银行?还是付给日钢。请你直接告诉大家!”
简单的问题。
直指要害。
如果钱是付给日钢,那多半就符合法律规定。
毕竟,日钢按照矿产的公允价值转让出去,收获了现金。这有利于补充现金流动性的不足的。
但是,如果海外买家的款项是付到银行去,那就不一样了。
这代表日钢没收到任何现金,就把矿场资源转让出去。
实际上,银行如果要想优先受偿,钱当然需要打到银行的账户。
否则,这个交易安排的核心逻辑,就缺失了。
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回答的问题。
如果你回答钱打到日钢的账户,那么就是欺骗法庭。
如果你回答钱打到银行的账户,那就是无偿转移财产。
无论怎样回答的,看起来都是死路。
在场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了这位女律师身上。
看她究竟会如何回答。
玉城微微咽了咽喉咙。这位破产法的大律师,精湛的专业知识绝对不会是白费。玉城开口道:“钱是打给银行。但是,钱之所以转给银行的原因,是信用证交易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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