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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严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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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其基本骨干成员固定,又较为严格的内部纪律约束。而且有些成员已呈犯罪职业化,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唯一职业和生存手段,该类成员具有很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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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时下有些农村地区出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成,带有很强的宗族化色彩,“辈份最高”的族长往往就是此组织的“大哥大”,残酷森严的族规家法即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会约。族权本身带有很强的封建宗法意识和家族观念,虽然并不必然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若与狭隘的地方意识和观念相结合,为了本族本乡的利益,极易在暴力的基础上排斥外族外乡人,一旦再与犯罪欲望联姻,即会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个别经济发达的乡镇私设民团,公然拥兵自重,实行封建庄主式的统治,发展到与地方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抗的地步。必须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能姑息养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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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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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和妄图占据一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的目的。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存活和膨胀的前提和基础。从严格意义上讲,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在从事非法的经济活动,谋求在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垄断地位,且又是以暴力作为后盾。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妄图控制某一地区的政治、文化等领域,充当“第二政府”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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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某些重要骨干成员通常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格是一个心理学的概念,根据心理学的通说,它是指个人稳定而独特的心理特征的总和,这些特征决定人的外显行为和内在心理,并使它们与别人有稳定的区别。在此的犯罪人格,是指行为人所具有一种内在的、相对稳定的、主观恶性很深的、区别于正常人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心理特征,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我们认为,在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应加强对其成员,特别是首要分子的犯罪人格分析。这有助于我们把握其犯罪的脉络和轨迹、探究其严重犯罪的深层原因、找到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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