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运动员不可以借助任何物体,但可以使用身体的任何部位起跳。
5.一旦比赛开始,运动员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区进行练习。
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试跳失败:
(a)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竿未能留在横竿托上;
(b)在越过横竿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立柱地面或落地区。
(c)运动员在试跳中单脚只脚触及落地区,则判试跳失败的同时可以再重新增加一次跳跃机会。
7.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竿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但在任何高度上,只要运动员连续3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因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除外。
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2次或第3次试跳时请求免跳,并在后继的高度上继续试跳。
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试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1名成绩相等的情况。
8.每次升高横竿后,在运动员试跳之前,均应测量横竿高度。当横竿放置在纪录高度时,有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纪录高度后,横竿又被触及,在后继的纪录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必须再次测量横竿高度。
注:裁判员应在比赛前清楚辨认横竿的7面和前面。放置横竿时,应使横竿的各面始终朝向后来的方向。
9.即使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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