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轻犯之。故乱刑之刑,刑以生刑,恶杀之杀,杀以致杀,此之谓也。
《史记》治要·酷吏传
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格,正〕。”
老氏称:“法令滋章,盗贼多有。”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
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于职矣。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下士闻道大笑之’,非虚言也。
汉兴,破觚而为圆〔觚,方〕,斫雕而为朴,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艾安。由是观之,在彼不在此〔在道德,不在严酷也〕。”
《老子》治要·德经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天下,谓人主也。忌讳者,防禁也。令烦则奸生,禁多则下诈。相殆,故贫也〕。民多利器,国家滋昏〔利器者,权也。民多权则视者眩于目,听者惑于耳,上下不亲,故国家昏乱也〕。
人多伎巧,奇物滋起〔人,谓人君也。多伎巧,刻画宫观、雕琢章服,下则化上,日以滋起也〕。法物滋彰,盗贼多有〔法,好也。珍好之物滋生彰著,则农事废,饥寒并至,故盗贼多有〕。我无为,而民自化〔无所改作,而民自化成〕;我好静,而民自正〔我不言不教,民皆自忠正也〕;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徭役,故皆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我去华文,民则随我为质朴〕。
《春秋左氏传》治要·昭公
六年,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6页 /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