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让服药者体会如同置身世外桃源的飘飘然感觉?虽然药物确实给予病患适度治疗,却也带来严重副作用。获得一时间的慰藉,需要用更多的失去来做为交换?倘若真是如此,这才是名副其实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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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我才知道,当我转身离开垃圾桶时,一隻我看不见的手悄然伸入桶内,捡回被揉掉的搭訕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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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呼吸一口气后,我翻开雅琳替我张罗的民法总则笔记影本,虽然我不打算再旁听法律系的任何课程,更决定在农历过年期间,对爸爸说明自己不适合念法学,因此大二时不会辅修法律,但是我不喜欢做事半途而废─就像我想追求的爱情,至少把上学期课程快速念过一遍,对自己也有个交代。说不定此前缺了不少课程的花纶需要这份笔记影本,明明和他已不再连络,却会在许多时刻不经意想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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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赫然发现第一页上头写着「事实上契约关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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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事实上契约关係」乃完全背离传统契约成立的要件:要约之引诱、要约及合意之承诺的步骤及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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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契约成立必须要有双方意见一致的要请及允诺,并且都属于合法意思表示。例如当你在逛夜市时,看见一条碎花裙,当下十分喜欢,老闆摆出那条标价要八百五十元的裙子时,这就是「要约之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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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进一步询问老闆:「这条裙子可以便宜一点吗?算我六百元可不可以?」在法律上会被定性为「要约」,也就是要求老闆以六百元卖给你,老闆豪迈地说:「这位有眼光的美女,这条裙子是正韩货,原本要八百五十元,因为裙子上面好像写了你的名字,就算你六百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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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老闆「承诺」你的要约,两人之间便构成买卖契约关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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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老闆收下你给付的六百元,并将裙子折妥后放入纸袋中交给你,便完成这一次的买卖交易行为,一共有「两个契约行为」与「两个物权行为」,加上要约之引诱的事实行为,加总后便是四个法律行为,和实际生活上的认知有颇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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