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是朗心公司招聘骑手,签订什么合作协议等等,在合同里,骑手就是具体的接活方。
然后每个月双方核对之后,立下公司委托构飞公司代为支付。
可以看得出来,整个合同都在做两件事,第一是规避立下公司可能的法律风险。
第二则是规避朗心公司可能存在的劳动纠纷风险。
说白了,真的到了一定程度,朗心公司也可以直接舍弃,这就是立下公司的想法!
只能说真的精彩,但是还不够精彩。
虽然这个案子到了最后,如果朗心公司拿不出钱来,工伤保险基金会垫付,但是周云其实是想尝试一下的。
立下公司,或者说背后那个实际控制人越不想让他做的,他越是要做!
就要把立下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全部拖下水才行。
仔细琢磨着,周云已经有了大概的想法。
那就是新《公司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条,这是旧公司法里没有的内容。
该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那什么情况下才叫损害公司利益呢,答案就是这份合同!
仔细看就会发现,朗心公司在这里没有得到任何的好处,甚至连具体薪酬都不会在公司账户里过,所有的钱他都接触不到。
&n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