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他们肯定就不敢不听从管理了,水路安全隐患自然就会减少。引入公安部门的力量,成立水上交通安全警察(以下简称‘水上交警’)加强管理,可形成以下三种模式。”
季元目光扫视了一圈在座的领导,又喝了一口水,不紧不慢地说道:“第一种模式是‘水上交警’与海事各司其职,共同管理。‘水上交警’负责对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单位、个人进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处罚。海事机关则负责证书证照的办理,船员的培训、考试等业务工作。也就是说,海事机关负责把控船舶、船员的准入关,‘水上交警’负责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水上交警’与海事实行‘一门两牌,合署办公’,同属一个工作体系。”
“那第二种模式是什么样的呢?”季副市长继续追问道。
“第二种模式是以‘水上交警’取代封闭水域的海事机构。将海事机构的人员和职责全部移交给公安机关,就像道路交警取代车辆监理那样。‘水上交警’取代海事机构后,业务上接受封闭水域上一级海事机构的领导。第三种模式是将目前乡镇政府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分解一部分到乡镇船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负责落实安全委以及海事机构对该水域的管理、整治意见,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该水域的秩序状况与派出所的工作考评挂钩。海事机构负责证书证照的办理,并对派出所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由于公安部门拥有人身强制权、当场盘问权、检查权和留置盘问等行政强制权,所以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时,会显得非常有力。海事机关以往面临的调查难、送达难、执行难、现场管理难等问题,交给‘水上交警’解决,就会变得相对容易。事故隐患从发现到根除,所需时间也会大幅缩短,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在封闭水域就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只要我们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摒弃本位主义观念,上述管理模式在封闭水域应该是比较容易实施的。”季元滔滔不绝地说着,这是他多年工作的深刻感悟,也是他心中的理想管理模式。
“他说的是即时发现隐患、即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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