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交通局对在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认识不够深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H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省交通厅、经贸委、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交通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对水路交通安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具体涵盖五项工作。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水路交通安全宣传检查活动,督促海事处强化水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着力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助力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协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常态化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活动,纠正违章行为,若发现乡镇船舶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通知乡镇政府并督促整改;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合理规划乡镇渡口;负责组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但是,在交通局部分领导观念里,存在水路交通安全仅仅是海事处的事情、是海事处的责任这一错误认知;甚至有人称,要说交通局有责任,那也是局长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所以,在研究、部署水路交通安全工作时,仅仅强调海事处的责任,忽视、淡化了交通局自身的责任,在宣传、指导、督促、协助、培训以及向上级汇报等方面工作存在欠缺,管理不到位。在总结工作成绩时,常常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平时对安全管理人员关心不足,海事工作中遭遇和反映的问题未能得到解决,甚至只强调责任,却不解决问题,只布置任务,而不考量其科学性。在水路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不科学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水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民群众乘船安全缺乏保障,这表明我们在‘责任交通’的责任履行方面存在欠缺。其二,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全市共有渡口码头五十三处,除水城码头外,其余全部处于原始状态,船舶停靠、乘客上下极为不便。上级交通部门规定,修通村公路有以奖代补政策,然而全市一百多公里的通村航道却未得到维护整治,也没有补助计划,在通村公路和水路建设上,未能体现‘和谐交通’和‘水陆并举’的原则。建议用活上面的政策,秉持‘宜水则水’‘水陆并举’理念,方便群众,合理利用有效资源,对渡口、码头等水路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其三,水路交通管理经费严重匮乏。由于船舶数量持续减少,费源逐年萎缩,全市所有船舶规费即便全部征收,也难以突破五万元。费收不足,人员工资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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