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
2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对
)
22、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对)
23、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对)
2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不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X
)
2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对)
26、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对
)
27、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
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
)
28、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
)
29、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
列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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