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3:某家化肥生产企业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并在省局发证部门受理的情况下,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拖延实地核
查工作,造成许可工作难以进行。
该如何处理?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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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
不配合审查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终止
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案例4:在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备进行了更换,按照该生产设备标注和企业
生产记录记载,该生产设备已更换3个月以上,且该企业没有向
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该如何处理?
案例4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
》第三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
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
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
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5: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
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获证有限期内变更了营业执照,且营业
执照经营范围已不涵盖所获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
品。
该如何处理?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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