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
活动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
可注销手续。
案例6: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正在经营的某厨具销售
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及仓库发现乙品
牌家用燃气灶具6台和丙品牌精品炉具19台,共计25台燃气灶均
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经查明,该公
司乙品牌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10台,销售了4台;丙品牌精品炉
具共购进20台,销售了1台;核定当事人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
—
728
—所得90元。
该如何处理?
案例
6
答:根据
GB
16410-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燃
气灶具》5.2.8.1
中关于“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合格的燃气灶
具必须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否则禁止生产和销售,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
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
—
733
—定,应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的处罚。
案例7:某电动车商行销售的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
动自行车经省级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标
识与警示语、整车质量、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
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经查
明,该商行共购进7台,标称明示销售价3280元每台,货置金额
22680元,抽查时承检机构购买检验样品1台3000元,其他没有销
售。
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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