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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入学期间凡遇国定假日,皇帝、皇后寿辰当日,其放假时间与务工制度一样。
5.十二义务制教育者必须在就近县辖内入学,不可跨县。
二、考试制度(前科举制度)
童生——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者参加的统考,通过后朝廷将颁发其毕业证书;不通过者强制复学一年后,继续参加统考,年复一年直至通过为止。
秀才——完成十二年义务制教育者参加的统考,通过与不通过者同童生考。
若十五仍未完成十二年义务制教育者,朝廷将颁发其结业证书,必须强制务工。务工后必须半工半读,在30岁前将十二年义务制教育完成,否则朝廷将其历年成绩公之于众。
举人——完成四年大学普及教育者参加的统考,通过与不通过者同童生考。
贡士——完成继续深造教育者参加的统考,通过与不通过者同童生考。
进士——殿试。至少完成大学普及教育者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就是准进士,待殿试合格后,则为进士。
探花——殿试第三名称探花。
榜眼——殿试第二名称榜眼。
状元——殿试第一名称状元。
三、设施建设
1.成立银行。
合并当铺和钱庄,银行和原当铺及钱庄功能一致,典当分死当和活当,但典当价值全部按市价计算。死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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