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分开。由朝廷通过科举和推举制度选拔官员,而官员在地方公干期间,其权力要接受地方“有爵之士”的监督,升迁考核依赖地方士绅而不是上司的推荐。
“凡贪、枉、滥权及安置冗员等,皆在弹劾之列”,当地方功勋之士,也就是拥有爵位的人一半以上对官员提出弹劾,这个省的最高长官则必须将此人革职或调任。否则地方功勋之士可以将弹劾的结果联名上奏朝廷,由朝廷一并追求这位官员罪责及其长官包庇之罪。
自从朱元璋采纳李善长的建议建立六级别分爵和爵禄分开制度以来,大明朝拥有爵位的人明显增多。特别是去年颁发了被儒林诟病的“鬻爵”令后,拥有最低爵位“国士”已经成为富足人家追逐的一种时尚。毕竟见官不跪的权力以前只有功名在身的读书人才能享受。爵位代表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信誉,在某种程度上也拉平了儒生集团和其他集团之间的地位差距。有爵之士本身的能力和权力,使官府轻易难以加害,让各地有爵之士代行监督之职,可行性的确非常高。
若劣绅勾结,斥逐良吏,如何应对?带着这个问题朱元璋继续翻看奏折,武安国和李琪提出的办法是,对各地有爵之士集团也不赋予绝对的权力,有爵之士弹劾官员之后,对官员的处罚仅仅限于调任或夺职,其具体罪责有无还得交给吏部考核决定。但吏部必须在朝廷中和报纸上公布审核结果,并且不可再将被弹劾的官员派往原地。弹劾官员的权力每任只能行使两次,如果三年(朝廷规定的地方官任期)之内连续将两个官员弹劾掉,则当地有爵之士集团失去了对第三任官员的弹劾权。为放止有爵之士和官府勾结,武安国还特别强调,应该避免有爵之士在官府中任职,凡在官府中任职者则自动放弃投票弹劾官员的权力,凡有投票弹劾官员权力者不得同时在官府中担任职位。凡对地方官员监督不利而被朝廷发觉,则当地有爵之士三年之内丧失弹劾权力。地方行政长官对属下监督不利,则长官负连带责任。
“这不是叫朕不信任任何官员和百姓么”,朱元璋花费了整整一个时辰,才将奏折看完,闷坐在龙椅中沉吟半晌,低声向李琪咨询。
“若人皆圣贤,何须官府。官皆圣贤,何须督察,臣以为制衡本身既对官员的不信任,唯有不信方可大信”,驸马李琪认认真真的解释道,眼中充满渴望于坚持。
“也有道理,朕不妨试行一下。具体怎么试行,你下去草个折子,明天一早上奏吧”。朱元璋点点头,决定采纳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7页 /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