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系,犯案动机,也同样无从查起。
因为不定居,所以游牧民族的生活,除了部族内部会绑定较强外,部族与部族、不同部族的个体之前,往往都是萍水相逢,而且是游牧途中意外偶遇。
再加上游牧与农耕的根本逻辑差异,使得游牧民族在一片区域的人口密度,也远低于农耕文明下的农民。
农民的田亩往往是阡陌连野,彼此相连于平原,故而聚居为乡、里。
而游牧之民,哪怕是同一个部族,也可能是几百户人家,分散于方圆几十里的辽阔草场。
一个游牧之民家庭,周围几里地都没有第二户人家,在草原是稀松寻常的事。
被偶然光顾,期间与人发生争执,甚至出现命案,多半是直到尸体腐烂发臭,引来秃鹫等食腐动物,才会被察觉。
就像是汉人地界,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便有可能发生杀人坑尸,毁尸灭迹的命案。
而草原,就是一片方圆数百上千里,乃至数千上万里的超大型深山老林。
于是,在华夏农耕文明社会屡试不爽的控制人口流动、降低治理成本,以最小的成本维护社会基本治安的逻辑,在草原上就成为了空谈。
草原上的人口流动,就像是鸟类翱翔于天空,不受控制,甚至不受监控。
近乎完全遵循野生动物自然法则的人口流动频率、范围,也是的游牧之民的社会运转逻辑,无限接近最原始的丛林法则。
和自然界的每一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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