匮乏,安全管理必备设备无法配置,行政执法过程中难以搜集和保留证据,不利于执法工作开展,在诉讼中也不利于举证。
三、管理责任制难以有效落实
按照国务院及相关文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负责,海事机关履行国家监察职责。省交通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安监局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下发后,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我们与山水市海事处同志探讨封闭水域船舶安全管理责任问题时,海事处同志表示,依据现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基层海事机构只要认真对所辖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向船舶单位或个人指出安全隐患问题,按程序下达相关文书,并及时将整改意见书面报告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就算尽到了职责。至于如何整改、是否整改,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事,若发生事故,责任也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因此,许多海事人员认为这个文件对海事人员和交通行政部门而言,确实是个好文件。至少,它将安全管理责任“推”给了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只要尽到监督、检查、指导职责,出了事故就不怕被追究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当他们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隐患整治意见,要求落实责任时,有的乡镇领导表示:“就船舶安全管理而言,乡镇人民政府一无机构编制,二无人员编制,三无经费来源,四不是执法主体,让我们怎么管理?况且,船舶证书由你们办理,规费由你们收取,你们是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你们不管谁管?责任你们不承担谁承担?这也是政府责任,那也是政府责任,还要这么多机构干嘛?再说,取缔了这些不合格渡口,群众和学生靠什么过河?你们要尽责就把责任尽到底,在库区所有码头上建座桥,这样大家就都安全了。”于是,海事处将检查出的问题“推”给乡镇人民政府,却又被乡镇人民政府“踢”了回来,查处问题相互推诿,隐患问题依旧无法解决。由于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存在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对水上安全管理责任抱着无奈和侥幸心理,与县市政府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也是勉强为之。责任感稍强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也只是在相关会议上强调一下,节假日安排人员在码头上站站、转转,至于能否解决问题则另当别论,万一出了事故,好歹有个交代。责任感差的乡镇政府则根本不过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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