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乡镇船舶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落空。山水海事处同志认为,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上,对乡镇政府期望越大,失望往往就越大。这种情况在全省可能较为普遍。我认为,过去各级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主体,无非是因为乡镇船舶难管理,乡镇政府可采取行政措施。但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现行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很难解决具体问题。乡镇政府有管理责任,却不具备执法资格(不是执法主体),具体执法难以操作。行政命令对各级组织或许还有效力,但对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农民船员而言,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措施难以奏效,总不能不让农民船员种地吧?海事处是水路安全执法主体,却缺乏强制手段确保相关措施落实;法院是所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最终机关,但没有规定法院必须执行海事强制申请,执行与否对法院来说并无差别。这个看似周密的责任体系,实际上存在很大漏洞,船舶安全管理工作,除了海事机构,还是海事机构。
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
我对库区乘客的安全深感担忧,对山水海事处人员的工作条件、工作难度和工作待遇深表同情,局领导务必高度重视那里的情况。要解决山水市水路安全问题,必须从基础抓起。我们建议:
一是完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前面已汇报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说,可将乡镇政府的部分水路安全责任转交给当地公安派出所,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责任,派出所具体实施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海事机构对船舶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如此便能彻底解决发现隐患容易、调查处罚落实难的问题。山水海事处同志还提出将封闭库区海事机构转变为“海事警察”的大胆设想,其主要目的也是解决水路隐患调查处罚难的问题。
二是解决船舶救生消防设备不齐全,以及海事处管理经费短缺、管理设备落后的问题。若要求船主按标准配齐所有设备,船主确实难以承受,因为他们的经营效益实在太低。从调查情况看,山水市水路安全隐患如此突出,管理经费和设备如此匮乏,这些年却未发生事故,堪称奇迹,而这个奇迹是海事处工作人员和当地船员共同创造的。”……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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