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接受的延迟。
因此,我在初步构想中,曾考虑为本班预留待命航空通勤方案,即在必要时,可直接调用自卫队或警察厅调度的公务机资源,实现从本厅直达全国主要道府县的应急移动。
我并不是要求通过这项制度获取特殊待遇。
但我也认为,如果我们设立一个用于快速响应全国重案的班组,却不能让它在案件发生后的黄金期内抵达战场,那它存在的意义也将大打折扣。
最后,我想还需要确认对策班成员的待遇问题。
我明白,提到‘待遇’二字,在任何讨论中都容易引发敏感联想。
但我必须强调:这一请求,并非基于对本班成员个人利益的考虑,而是出于维持战斗力与吸引力的制度逻辑。
本班将面对的任务,往往具有长时间、高压强、跨地域作战,常规节假日不能保证,昼夜调度频繁,与恶性事件、高社会冲击性案情持续接触,并需在极短时间内完成调查、协调与决策。
这类任务的心理与生理负荷,将会远远高于常规刑事岗位。
如果我们希望从全国范围内调集最有经验、最具判断力的警部与警部补级别成员加入,如果我们希望这些人愿意放弃原有课组晋升路径与稳定职位,那么就必须提供与之等价的制度保障。
对于这项要求,我认为可以根据对策班的预算进行调整,但我希望‘广域重大案件对策班’,不是一支以热情驱动的临时小队,而是一支可以长期存在、稳定运转的应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