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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技术条件,我并不要求实现完全的远程实时共享,但希望在制度上预留接口与权限支持,随着未来技术发展,逐步向移动化、数字化过渡。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绝不仅仅是为了提升记录效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随着技术发展,我们所面对的犯人也会改变,连环杀手,绑架犯仍将制造重大伤害,但他们或许将不再依赖现场踩点、跟踪目标,而是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匿名通信等手段,在互联网上筛选猎物,引诱接触,从而实施绑架或杀人。
这类案件的作案手法与踪迹,将与传统模式下的凶手截然不同。如果我们的数据系统仍停留在手工录入与滞后传递阶段,那即便对策班的成员再精锐,也无法及时建模、分析与锁定嫌疑目标。
此外,我还希望提出一个附加建议:考虑到部分技术工作在专业性上超出传统警务训练范畴,我建议设立少数非编制的技术支援岗位,以长期协力或项目参与形式,为对策班在图像建模、通信协议、数据检索等方面提供后方支持。
这些人员不介入调查链、不触及现场,仅在信息系统层面配合,并接受严格身份审查与保密义务。
我明白这项请求可能会在制度审查上引发顾虑,但请诸位一定要相信:我们正站在刑事案件演变的分界线上。如果不提前构建起与未来相适配的系统结构,那么等下一起重大事件发生时,我们甚至可能无法进入追查阶段。
第三项,我想我们需要确定关于出动与通勤机制的问题。
既然本班的设定是跨地域处理全国性重大恶性案件,那么在制度设计上就必须事先建立起快速部署能力。
我们不能等案件发生后,再依靠常规订票或转乘方式去协调人员移动,更不能让成员因交通问题而被迫滞留于中转或延误点,这对于人命、时效乃至指挥系统而言,都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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