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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9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9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95.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212—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9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97.国家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98.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9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0.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