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市场上大量的初创团队,并不能达到这种状况。比如,启动资金少,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又或者创始人之间能力平均,迫不得已必须要较为平均地分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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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欣和顿了顿,随后又按到了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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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2010年11月dcm为微讯科技提供的一笔融资。这里,创始人路舟当时是谋求以可转债的形式进行融资。为什么他有这个需求,而dcm又最终同意了这个方案?我们且好好探讨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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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时间节点是最为重要的因素。此时,微讯正处于朋友圈以及公众号两个重要版本的前后,而当时,企鹅微信也在紧追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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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于资金压力,路舟选择了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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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路舟选择以可转债进行融资,而不是推进微讯科技进行a轮融资?道理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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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微讯正处于关键时期,在这种节点进行股权融资,有可能因为机构没有正确认识到当前版本的价值,导致出现估值偏低的情况。可转债可以避免这样的局面,微讯科技向dcm借入款项,之后在a轮时再进行股权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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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dcm而言为什么接受这样的‘不平等条约’?两个,立场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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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舟所确信的事实,我们机构无法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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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种关键节点,对机构而言,风险的控制更为重要。一旦微讯在当时的时间段内失败,我们可以直接要求微讯兑付货币现金和利息,略有微利。而一旦微讯成功,尽管我们获得的股权更少,但所承担的风险也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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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欣和再次坐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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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常所风险投资,但风险,也应多考虑。如果微讯在当时失败了,我们只需成天上门追债,如果微讯成功,我们少赚一点,也不叫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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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微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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