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有具体情况、实际困难,以“合情不合法”为由,在制度落实上讲究灵活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别制度确有是否健全、完善的问题,况且制度自身也有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使之不断健全完善,决不能以“合情不合法”为由,否定制度的原则性和权威性。工作中的领导和管理活动讲究灵活性是一种艺术,而在制度落实上讲究灵活性则必定是一种灾难。另一种倾向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想观念对待上级的政策制度规定,或消极抵制、或敷衍应付、或拖磨等靠、或阳奉阴违、或表面文章、或欺上瞒下,各种花样,层出不穷,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目见耳闻中并不鲜见。如审计署长沙特派办查处的“周村挪用税款案件”,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深刻、很沉重了。然而,能够以对策而抗政策的,至少应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在其位,有其权”,这种倾向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警惕。因此,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就应该而且也必须坚决按照有关责任追究等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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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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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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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奴隶社会,民就是指奴隶,是一个于“人”相对的概念;在封建社会,民是指被统治对象,是与“官”相对的概念;在新中国成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是指一种阶级划分,是一个与“敌人”相对的概念;当前讲的“执法为民”中的“民”,是指公民,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不可能绝对平等,必然存在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量化对比。因此,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经常面对少数社会成员与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矛盾。执法为民,就是在这种利益矛盾双方做出的一种选择,即在平等保障全体公民利益的前提下,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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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为民过程中面对着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相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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